道教“法职”的发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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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职作为道士在天庭所任神职,是行法时奏章发文、调遣神将的身份凭依。如北极驱邪院作为天心派所崇信的天庭机构,其重要体现之一是天心派道士通过授箓补职于该院,担任特定神职,此类职位在道教中称为“法职”。这一制度可追溯至汉天师时期,是一种具有政教合一特征的宗教职位。

法职的起源

在南北朝正一经典《太上正一盟威法箓》就提到了“法职”的概念,其所收录的“太上二十四治气箓”中已有相关记载:

监天都功统九州里社天师门下小臣,今有弟子应被逮召,应备法职,今辄选补二十四气。

该箓便是用于正一弟子受任“法职”,入职于“二十四气”,即天师道的“二十四治”,也就是张道陵所建立的政教合一组织架构。天师道将传道区划分为二十四个“治”,包括二十三处实置治所及一处虚拟的“北邙治”。这些治所又按地位分为上、中、下各八治。弟子依行道功绩,自下八治起逐步升迁,最高可任职于上八治中的阳平治,担任如祭酒、都功等职务,其中祭酒最为常见。

“二十四治”兼具神圣与世俗双重职能。据北魏寇谦之《老君音诵诫经》所载:“老君曰:⋯⋯吾本授二十四治⋯⋯授精进祭酒,化领民户。”一方面,“治”被视作老君授予张道陵的神圣机构,其中驻有大量神吏兵马;另一方面,它亦承担管理信众、代收信米(以替代赋税)、编立命籍等世俗职责,类似地方行政单位,即《陆先生道门科略》所称:“天师立治置职,犹阳官郡县城府,治理民物。”祭酒作为人与神之间的中介,既负责宗教仪轨如上章解厄,也处理民户教化与文书管理工作。

《老君音诵诫经》中收录的“蜀土盟法板署治职”进一步体现了这一双重职责:

今补某乙鹤鸣、云台治,权时箓署治气职,领化民户,质对治官文书。

所谓“领化民户”属世俗职能,“质对治官文书”则与上章仪等宗教活动相关。汉天师时期的法职名称可见于《太上三五正一盟箓》的“太上二十四治气箓”,包括如“阳平治左平炁祭酒”“鹿堂治右平炁祭酒”等,反映出当时已具备完整的职阶体系。

到了魏晋南北朝,“治”的数量与法职体系有所扩展。据《陆先生道门科略》记载,道士依据功德积累可逐级升迁,职序从“散气道士”起,经别治、游治、下治、配治,再进至下八治、中八治乃至上八治。这一阶段的天师道仍保持政教合一性质,祭酒等道官继续兼理世俗与宗教事务,直至陆修静时代,“治”仍作为核心组织形式存在。


天师道“法职”的发展

天师道“治”作为一种政教合一的组织形式,因与世俗政权存在冲突,在南北朝时期逐渐瓦解,其相关职位也失去了“化领民户”的世俗职能,转变为纯宗教性职位。寇谦之与陆修静分别对北南天师道进行改革,将以“治”管理信众的方式转变为以道观为中心。道观成为出家道士集体修行和举办法事的场所,与“治”的半官民性质不同,道观内更强调纯宗教性的师徒关系。

此后,“治”的性质进一步神圣化与抽象化。寇谦之在《老君音诵诫经》中主张将“治”与天上二十八星宿相对应,使其脱离蜀地具体地域,成为信仰中的抽象存在。《无上秘要》《三洞珠囊》等道经更将“二十四治”描述为道教“洞天福地”,杜光庭《洞天福地岳渎名山记》称其为“灵化二十四”,视为神仙居所与飞升圣地。例如鹿堂化为“老君天师誓万神之处”,北平化为“列圣高仙所游,王子乔上升之所”。《仙传拾遗》还详述了“二十四化”中各具大洞、仙官治理的仙境景象。

这一转变的主因在于“治”的政教合一性质与世俗政权矛盾,致使其逐渐褪去现实职能,成为纯信仰对象。同时,“治”还与星宿、五行相配,不同生辰者分属不同治所,道士入职方式也由功绩升迁转为按生辰匹配,如《正一修真略仪》所载“依本命生月以受之”。

相应的,“治”中道士的职能也彻底宗教化,不再负责民户管理,而是担任仙境中的“仙官”,在科仪中代表神职与神明沟通。例如《正一法文经护国醮海品》中法师自称“泰仙都正一平炁系天师某治炁道士”,以仙官身份启请天神护国;《正一出官章仪》中法师亦以“泰玄都正一平炁系天师阳平治左平炁臣某”上章解灾。其中“泰仙都正一平炁系天师”是系天师之位号,“某治炁道士”则是道士的“法职”,表明道士以天上“仙官”。

唐代《正一法文传都功版仪》显示,道士在升入“阳平治”担任官职以后,如果行道有功,还可以继续升迁为“都功”,总领“二十四治”。“都功”作为统辖“二十四治”的最高法职,职能已完全宗教化,强调“求仙得仙,度人济物”,而无旧时领民之责。《金锁流珠引》中还记载修持考召法者可获“考召大法师”等职,并可补任法中将军、仙官等神职,反映出唐代法职体系的丰富发展。

宋代以前,仅正一派具备法职传统,上清、灵宝等派则只有“法位”而无“法职”。“法位”即道士由于受箓等级不同或修行高低的不同而具有的不同位阶。《洞玄灵宝三洞奉道科戒营始》所列法位中,正一法位兼具“位”与“职”,其他派别仅具阶位。宋代王契真《上清灵宝大法》指出,大洞(即上清)和洞玄(即灵宝)本来没有“法职”,后因行斋设仪之需才勉强设立。灵宝派法职可能迟至宋代才出现,而宋代各道派也普遍采用法职制度,包括各新兴符箓派别普遍都发展出丰富的法职体系,不同道派的弟子通常入职于本派所信奉的天庭机构。

天心派的法职

在天心派道经中,明确记载了其道士担任法职的情况。北宋末年《太上助国救民总真秘要》所载“新受法人补驱邪院官诰式”中记述可知,弟子在接受天心正法符箓的同时,也会补职于北极驱邪院这一神灵机构,担任“驱邪院右判官”一职。这表示天心派道士与正一派道士相似,均在天上机构中任职,只不过天心派任职于北极驱邪院,而正一派则任职于“二十四治”。

天心派法职体系具有明确的阶次高低,包括:

右判官、右大判官、左判官、左大判官、都天大法主、次九天金阙大夫、水部尚书、木部尚书、土部尚书、金部尚书、火部尚书、紫微宫使日直元君、九天金阙御史、金阙上仙待中、紫府上相、玄都大相、次太玄上相、次太极上相、次金阙上相、无极上相、北极驱邪院使中元一品仙官、次上元一品仙官,判酆都使。

其中,“北极驱邪院右判官”为最低职阶,随修行提升可逐步晋升,最高职位为“判酆都使”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金锁流珠引》中记载修持考召法箓者可担任“左右推巡官,判官,副考召法师”等职,其“左右判官”之名与北极驱邪院中的“右判官、右大判官、左判官、左大判官”高度相似。因此,天心派的法职体系很可能是对唐代正一派中考召法术相关“法职”制度的继承和发展。

“北极驱邪院使”在天心派法职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。据《上清天心正法》记载,天心派创立者饶洞天自称“正法功臣日值元君北极驱邪院使”,显示该职并非普通道士所能担任。《太上助国救民总真秘要》也称张道陵为驱邪院使,这表示此职应该是已成仙者所任神灵阶位,一般道士生前无法补授,代表已登仙品。驱邪院使的形象通常为头戴北斗,前踏罡星、后踏魁星,左手执都天大法主印,右手持三昧火铃剑,左右有侍者站立。这一形象可能源于早期上清经中存想北斗覆头以驱邪的法术。

“北极驱邪院使”不仅是一个法职名衔,更是天心派行法时用以神圣化自身、沟通天庭、役使神将的核心宗教身份。天心派法师在行法时通过存想化为驱邪院使,以此神职身份调遣神将、发奏文牒。具体应用包括以下三类情形:其一,在建天狱时变神为驱邪院使,于考召法术中设立天狱以关押、审判鬼祟;其二,在发奏章文牒和上章时变神为驱邪院使,以示以仙官身份沟通天人;其三,在请神驱邪时变神为驱邪院使,此举旨在以驱邪院仙官身份合法役使神灵。

神霄派的法职

宋代新兴的符箓道派普遍存在道士补职于天庭机构的传统,各派所隶属的机构亦不相同。神霄派道经《高上神霄玉清真王紫书大法》中就指出,该派弟子补职于“玉府”并担任官职。该经“奏圣母式”中记载,学道者在接受神霄法箓时祈请升入“玉府”,“玉府”即神霄玉府,为神霄玉清真王所居之处,统辖诸多雷法机构。神霄玉府不仅结构庞大,还统管三十六天、镇制三十六地,负责神灵考校与善恶纠察。神霄派道士受箓后即入职“神霄天府”(亦即神霄玉府),并依所受箓品获得相应法职,如最低阶的“神霄初真弟子”、参受太上七元长生童子箓的“神霄太平辅化弟子”,最高价的则是“高上神霄玉天洞景法师虚元统化仙卿”等,形成明确的阶次体系。

净明派法职

《太上净明飞仙度人经法》详细记载了净明派的法职体系。凡修习飞仙度人宝法者,其名早已注于仙籍,依科仪补授职品,按修行深浅和功德高下予以叙任,并随功绩迁转,以证道果。该派职制分为三等:初地学法者入天枢局,中地学法者入太玄都省局,上地学法者则入职洞神堂三景诸天职制。在此三等职制之外,另设八等仙阶,自“仙佐”至“真公”。功德卓著者还可进入褒荣秘格,分为三档,荣衔自四字至二字不等。

职别又分文武两类:天枢院设文武职,太玄都省分文林与武林,洞神堂则置文郎与武郎。未通文墨、仅怀慕道之心者,亦可纳入“武林”体系。三级机构中,天枢属常选,太玄属重选,洞神属密选,权责依次递增。洞神虽官阶不高,但因地位紧要,实际权限高于前两者。

净明派法职中,与“天枢院”相关的职位涵盖从九品至正二品,例如“天枢院右判官上章典者同管干天枢院事”、“天枢院左判官上章典者同管干天枢院事”,最高为“九天金阙上宰天枢院大使判天枢院事”。而与泰玄都(或泰玄都兼天枢、天机三省)相关的主要为从一品高位,如“九天金阙右丞相判泰玄都省事”、“九天金阙左丞相判泰玄都省事”及“九天金阙侍中判泰玄都省兼枢机内外台事”等。

酆岳派

《道法会元》“泰玄酆都黑律仪格”中则记载了酆岳派的法职制度,该派强调法官须法职与所受箓阶相称、职箓一体,方具备制伏鬼神之权能。其共分为三阶九品:

初阶包括:法官初受法职,充太上三五斩邪初真秘箓弟子,任酆都总录院右判官,都辖六天宫鬼神公事;次受某箓弟子,任酆都总录院左判官,参议北阴六天鬼神公事;三转某箓,授太玄录事、都大判官,通判北阴酆都总录院鬼神公事。

中阶(升入佑圣府)包括:法官受中阶,可授北极玄天秘箓弟子,任天一真庆宫典者、佑圣府执法大判官,主管北阴酆都鬼神公事;升中阶次受某箓真士,任元和迁较府执法真官,提举酆都六天魔灵刑狱公事;升中阶上品,可授北极玄天五炁法师,任灵应辅教真卿,同知酆都总录院鬼神刑狱公事。

上阶包括:法官受上阶初品,可特授北帝黑箓五炁辅教真卿,任紫微执法司令,提举酆都六洞刑狱公事;受上阶次品,可特授北极伏魔执法大师,任玄都辅教真卿、紫微执法副使提点,负责酆都九狱鬼神公事;受上阶极品,可特授北帝伏魔察访大师,任玄都上德真卿、紫微执法斜察大使,总管酆都魔灵鬼神,节制六洞兵马事。

清微派法职

清微派设有自身的法职体系,修习清微法的弟子任职于该派所信奉的天庭机构“清微天”,所授法职包括“清微上令”、“清微真士”等。

灵宝派法职

据《上清灵宝大法》记载,灵宝派法职体系称为“南曹五阶”,包括“南曹执法典者”、“南曹执法仙士”、“南曹执法仙官”、“南曹执法真士”及“南曹执法真官”,灵宝派弟子主要于名为“南曹”的机构中任职。这些法职常与箓一同授予道士。

宋代法职的发展

宋代道教新法职出现后,伴随道教整体发展而不断趋于完善。宋代道教进一步发展出以不同天庭机构为依托的法职体系,并引入宋代官制构建出层次分明、迁转有序的品秩制度。这时的神职发展有着三个特征,一机构融合与职能整合;二世俗官制的影响;三派系统一与雷法至上。

如北宋末年《太上助国救民总真秘要》所载北极驱邪院法职仅简单列衔,未加分类;而至南宋乃至元明时期,北极驱邪院法职已发展为系统化的九品迁转制度。《道法会元》所收“太上天坛玉格”中即记载了多种法职体系,包括“天枢院九品迁转品秩”、“北极驱邪院九品迁转品秩”、“玉府九品迁转品秩”及“神霄品秩”,反映出南宋以后道教法职制度的显著变化。其中,“神霄品秩”与北宋神霄派旧制、“北极驱邪院九品迁转品秩”与北宋天心派法职体系均存在较大差异。

“神霄品秩”也被系统划分为从九品至正一品共十八阶,如从九品为“太平辅化典者神霄传吏”,正一品为“至真无上辅天元尊平章代判神霄上宫事”。同样,“北极驱邪院九品迁转品秩”也分为九品,每品分正从,如从九品为“北极驱邪院右/左判官兼南昌上宫受炼典者同管干驱邪院事”,正一品亦为“至真无上辅天元尊平章代判神霄上宫事”,与天枢院及神霄品秩的最高职一致。


实例

《海琼白真人语录》“传恩谢度表”中,上章表的道士自称:臣周希清,太上三五都功法箓弟子,奉行天心正法驱邪院判官,兼干五雷使院事,臣胡士简,太上正一盟威法师,行上清混元天心五雷大法,差充主管驱邪院事,兼雷霆都司事。其中的“驱邪院判官,兼干五雷使院事”、“主管驱邪院事,兼雷霆都司事”都是道教的法职,而“太上三五都功法箓弟子”、“太上正一盟威法师”则是“位”。

如金允中在《上清灵宝大法》中自称为“灵宝中盟弟子南曹执法典者权童初府右翊治”,其中“灵宝中盟弟子”是“位”,“南曹执法典者”和“权童初府右翊治”均为法职。“权童初府右翊治”乃修习“元素元辉府玉册”后,所任职之所。

结语

宋代法职的兴起与各道派对天师道科仪法术的继承密切相关。宋代道派重视施行科仪,行法过程中需发出各类奏章文牒,此举不仅继承了天师道的上章仪,同时也继承了正一派发奏章文牒所必用的法职。灵宝派法职实际上便是为顺应行仪需要而设立,尤其在“进拜章词”或“济拔幽显”等仪式中,道士须具备相应法职方可执仪。宋代因“符檄斋修、醮设书禁、驱治、祈请镇禳”等法术科仪盛行,直接推动了法职制度的繁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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