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圆道哲学:中国古代道家思想的三重递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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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天道在宇宙万物中运行的秩序之光


道家思想的根本使命是放眼宇宙,揭示自然法在万物中的运行秩序。


它不停留在人对宇宙的理解的旧知识上,而是站在宇宙至高点,发现自然法(道)在人的思想中显现自身的方式。


老子、杨朱、庄子三人,正是这一显现的三重阶段:


——老子揭示天道的本体秩序,

——杨朱发现天道在人身的显现规律,

——庄子阐释天道在万物中的共振与流行。


他们并非三家之说,而是一道之三面。道为体,德为用,性为显,三者合成中国最早的自然法体系。


一、老子:道法自然——天道自法,无为而无不为


老子是道家思想的源头,他揭示了宇宙自身的法则即法本身。

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,


并非层级依附,而是秩序的同构:天、地、人,皆从“道”的自运中生出,道不为谁立法,道即万法之源。


“无为”并非不为,而是“不以人为法”;“无不为”,不是行动无止,而是顺其自然之理而行,使万物各复其性、各安其圆。


老子看透一切人为制度与道德设计的虚妄,他指出:宇宙本自有序,若人以自己有限的认知当作真理去强行干预,就会令自然秩序反乱。


正如老子在与孔子的对话中说的:


“则天地固有常矣,日月固有明矣,星辰固有列矣,禽兽固有群矣,树木固有立矣。夫子亦放德而行,循道而趋,已至矣;又何偈偈乎揭仁义意,夫子乱人之性也!”


因此,“无为”是最深的顺应,也是自然法的最高形式。

在自然法结构中,老子揭示了第一重层面:


天道自法,不待人立;自然自圆,无假人为。


二、杨朱:贵己、重生——天道在人身的显现


杨朱并非以人为起点,而是立足于老子的“道法自然”,去观察天道在人身上之显现。

他发现,天道在万物中显现的“自存”原则在人身上表现为“自利”。


草木以自生为安,兽以护己为常,人亦以求生为本,这不是道德判断,而是自然之秩序。


杨朱看见这一点,于是提出“贵己”“为我”。他所言“我”,不是自私损人,而是人之圆心——是天道赋予每一个生命的自存界限。


人若不守己之圆,就会被他圆侵蚀,人若侵他之圆,就背离天道。灾难就会呈现。

因此,“为我”即“顺道”;“守圆边界”即“合法”。杨朱的思想,是老子“无为”的人身显化。

老子说“天地不仁,以万物为刍狗”,杨朱说“我亦不妄仁,但守我性”。前者言“道”没有人类语言中的仁义道德,对谁都是一样的;后者是说人的本性要符合自然法自存的原则,什么时候都不要舍己为人,什么时候自存是第一重要的自然法原则,人与人相处应该是自利与自利的相互制衡与相互约束,不受仁义道德的束缚,也拒绝强权对个体权利的侵犯——这是本体与显体,首尾相应。


在自然法结构中,杨朱揭示了第二重层面:

天道在人,显为自利;
自利非恶,自然之性。
人守其圆,即是顺天。


三、庄子:齐物无界——万物共生,道流不息


庄子继承老子的“自然无为”与杨朱的“守己共生”,使之在万物之中展开。

他不再问“人如何合道”,而是看到——万物本已在道中。


“天地与我并生,万物与我为一”,

并非泛化的同一论,而是对自然法多样共存的深刻揭示。庄子以寓言、比喻、拟人之法,让“道”在鱼之乐、鸟之翔、木之枯荣中自行显现。


他真正完成了“格物致知”的本义:


格物非求理于物,而是在物之存在中感通自然法;致知非累积知识,而是让良心与道同频共振。


庄子指出,人若执己为真,即失其圆;唯当人放下分别,圆与圆才能互成不害。这正是“齐物”的真正含义——非抹平差别,而是让万物各圆其圆,

彼此相应而无界。

在自然法结构中,庄子揭示了第三重层面:

天道流于万物,圆圆自立而不侵;
齐物非同,而是不害;
共圆之境,即自然法之和。


四、道在万物之中,人要格物致知


从老子到杨朱,再到庄子,道家思想完成了一条从“天道自法”到“人道显法”,再到“万物共法”的思想曲线。

他们揭示的并非“如何为善”,而是如何不逆天。他们不造秩序,只还原秩序;不定义真理,只顺应真理。

在他们那里,天道不是信仰的对象,而是存在的方式;良心不是道德感,而是天道在人身的自明原点;自由不是放纵,而是各守其圆、互不相害的秩序之和。


老子明天之道,
杨朱明人之性,
庄子明物之理。
三者合一,道圆道自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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